文丨冯俏彬宋恒张驰白雪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人类所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超过数千年农业文明的总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与此同时,政府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方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直接税的“复归”和累进税制的产生和发展。在工业时代,直接税不再表现为农业时代的人头税和土地税,而是发展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流量意义上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存量意义上的财富征收财产税,包括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而且这两类税都采用了累进制的形式。简言之,经济越发达,收入和财富越分化,因此就越需要发挥好政府的调节作用。
一、累进税制是各国调节高收入的主要政策工具
历史地看,累进税制,特别是包含较高边际税率的累进税制主要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如英国于年采用累进税,美国于年,法国于4年。综合而言,累进税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以更公平的方式筹集财政收入。实施累进税制,能更公平地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为社会管理筹集资金。相比于按同一个比例向所有社会成员征收一样的税,累进税制更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收入(财富)多者多交,收入(财富)少者少交,无收入(财富)者不交。进一步讲,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政府所提供的国家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经济发展等事关每一个人的福祉,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按能力大小承担此项义务。
另一方面,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施累进税制,能有效缩小市场和私有财产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通过对占有最多资源和财富的人征收更重的税,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收入及资产过度集中在极少数社会成员手中。要实事求是地看待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将收入和财富差距控制在既不影响经济增长,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之内,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功能
历史地看,最初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是筹集战争收入。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通过个税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越来越被更多的国家所重视和采用。一个可以观察到的规律是,当今世界上经济越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越高,个税的设计也越复杂,个税的累进程度越高。
个人所得税累进功能的强弱主要与三个因素相关。一是税率级距,级距越多,累进功能越强。二是最低边际税率,这一税率越低,累进功能越强。三是最高边际税率,这一税率越高,累进功能越强。各个国家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税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以OECD国家为例(见表8-2),税率级距从2级到8级不等,如英国为级,法国、德国为5级,美国、日本为7级。从起始边际税率来看,法国、德国、挪威、瑞典等国家的起始边际税率为0,日本为5%,韩国为6%,芬兰为6.00%,美国为10%,丹麦为12.11%,英国为20%。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法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为45%,丹麦为42%,美国为7%,芬兰为1.25%,挪威、瑞典的最高边际税率均低于0%。
必须指出,由于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影响,本来应当集个人各种收入于一体进行计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都演变成了以工薪收入者为主要征收对象,我国也不例外。从相当大的程度上讲,这也是高收入者承担的税负反而较低的制度性成因。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是降低工薪收入者的个税负担,而且要通过制度调整与改革将高收入,尤其是资本性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对高收入的合理调节。
三、对资本利得征税
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出售或交换房屋、土地、有价证券等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收益。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利得收入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甚至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为此,各国均要对资本利得征收不同程度的税,但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各国对于资本利得税收管理的宽严程度有很大差别。总体而言,对资本利得征税有三种模式:一是将资本利得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合并,根据资本利得的性质征税;二是分别计算资本利得,即征收资本利得税;三是对资本利得实行免税。
从OECD国家的实践来看,美国、法国、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日本、韩国将资本利得在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进行征收,而德国、英国则独立征收资本利得税,德国以25%的税率对于资本投资所得征收固定统一预提税,加上团结附加税则增至26.75%。英国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税适用高税率或者加成税率,其取得的住宅地产所得的资本利得税为28%,其他资产所得的资本利得税为20%;如果个人所得税适用基准税率,资本利得税的具体税率需要结合资本利得和应税收入的数额确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经历了新一轮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的加剧。为此,各国对于资本利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