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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德国社会财产平均分配的结果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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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有利的收入发展趋势也为雇员提供了积累个人财富的机会。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拥护者看来,财富积累对经济与社会制度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艾哈德更是将财产分配视为其构想倡议的“战略要点”并对财产分配形势的改变寄予了莫大的希望:“如果越来越广泛的社会阶层能成为财产拥有者,抨击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敌人们必将失败。”

财产分配

如果依众人之见这仅仅涉及分配公平性问题的话,那么其希望终将破灭。60年代以来,对分配现状不满的批判者数量迅速增长。年,61%的德国公民在民意调查中表态,认为当时的财产分配状况存在不公现象。不过,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解释却并非易事。无论是调查问卷下财产一词的精确定义还是可支配的少量数据的说服力,人们对此都存在较大疑惑。

虽然在养老保障方面,私人财产与社会财产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但向私人保险公司主张的养老金要求属于私人财产而非“社会财产”。只有向法定社保机构提出的养老金要求、企业养老金和公务员退休金才属于社会财产范畴。换而言之,对法定养老保险、公务员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提交的养老金请求权和其他向社会国家提请的养老权利应算作社会财产,其属于宪法保障的所有权。

自从年养老保险动态化以来,社会财产的累积势头不断增长。根据不同的估算基础值,相关各机构接到的养老金请求金额高达4.6万亿至7万亿欧元(年)。在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支撑这些请求的资金流入私人退休金账户,自然也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联邦宪法法院坚决做出决议,对退休金与保险金的所有权属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将社会财产从德国人集体记忆中抹去是对社会保险的“国有化”进程的说明。其间,社保业的所有缴纳费用理所当然但错误地计入了国民收入中的国家占比中,而社会财产本身则不纳入收入计算之内。一旦纳入计算范畴,“受益的”将是低收入阶层群体。

在全球资本市场危机时期,它仍能保持相对稳定,这正是其优势所在。然而,另一方面,社会财产的“无形”积累也有其弊端。它无法为资本市场提供资金,只能将其交由主要来自外国的机构投资者操控。这导致德国资本市场的波动节奏过快,对德国社会生产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对私人财产与社会财产做概念上的区分-虽然从其他角度来看完全有道理-使通行的财产集中数据的说服力大打折扣。年,每位负有保险义务的雇员每月至少需拿出总收入的19.9%用于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而其中的一半需由雇主缴纳,这对于结果无足轻重。

早在70年代,德国“社会财产”的金额就达到了私人家庭财产的两倍多并相对均匀地分配给了权利人。如果要对分配公平性予以评判的话,有关方面必须考虑到社保请求权未计入分配估算中这一事实。

类似的问题也同样适用于公共财产,每个个体对国家财产的使用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对其分配效应进行评判的难度更高。“公共财富”的某些方面-例如教育-为就业与生活机遇的平等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某些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给生产资本占有者带来的好处又比雇员要多得多。

通常而言,财产一词是指能直接带来收益的实物财产和滋生利息的债权。年,其比例关系如下:30%的家庭享有1.5%的私人财产。也就是说,这些家庭在财产平均分配中仅获得其中的1/20。另一方面,1/4的家庭拥有4/5的私人财产。这类25%最富有的家庭则掌控着私人总财产的80%。

根据财产种类划分的财产占有情况则又是另一番景象:住房储蓄与银行储蓄的分配相对比较均衡。其集中度仅为总财产的一半。与此相反,有价证券、住宅和土地以及生产性财产则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房屋与土地和生产性财产(不算股票)分别占私人总财产的63%和10%,因此,它们对财产的整体分配影响更大。

生产性财产的分配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是许多人的收入来源之一,而且它还意味着对于生产设备的支配,从而在市场经济中代表着*治权力,因此从社会*策的角度上更加重要。因此,当大联合*府倡议对生产性财产进行估算时,公众的反应非常强烈。

年德国社会经济调查分析可以粗略地概括为以下结果:2/3以上的底层居民没有或仅拥有少量财产。而居民中最上层的1/10群体则拥有60%的总财产,而其中最富有的1%甚至拥有超过20%的总财产。社会底层的70%群体拥有的总财产比重则不超过10%。

如果对德国东部和西部居民的财产占有情况进行比较,东部居民在财产分配领域更是要远远落后于西部居民。其中,差距最为明显的是不动产财产的占有情况。在货币财产方面,东部居民则已达到西部水平的60%。虽然无法对东西部企业财产的占有情况进行直接对比,但没有任何数据表明,六七十年代以来整个德国的企业财产集中化程度有所下降。

年,仅有4%的德国人拥有企业财产,占整体净财产的比重却达到了12%。在财产收入对总收入做出的贡献中,企业财产的比重高达33.8%。在税收法中,财产收入有优惠特权。年以来,*府不再对财产征税。年以后,财产收益需缴纳25%的“预扣税”,仅为最高税率的一半多一点。此外,遗产税和馈赠税仅占总税收的0.8%(年)。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产*策

德国*府曾经大肆鼓吹的“人民资本主义”构想,希望实现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断分散化,进而将社会市场经济构想建立在更广泛的物质基础上。然而,生产资本所有权的日益集中则很早就预示着这些努力的失败。

50年代末以来,服务于此目标的联邦工业财产私有化行动显然收效不大。年对国有矿冶康采恩普罗伊萨格价值1.2亿马克资本和年对大众汽车制造厂(3.6亿马克)实施的私有化举措,以及年出售能源康采恩费巴公司价值5.28亿马克股份资本的举措,则成了万众瞩目的惊人之举。

不过,尽管采取了许多预防措施,那些国民股份还是陷入了投机危机,而且其市值也未能满足人们对它很高的期望值。最终,这些努力都未取得成功。90年代,当联邦*府对大部分国有经济实施私有化并向社会提供“国民股份”时,先前的这一幕又再次上演。

生产资本的高度集中也证明,战争损失分摊举措带来的重新分配效应是极其有限的。此外,货币改革以来的税务立法-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德国马克-资产负债法》与《投资援助法》的第36条规定-极大地促进和资助了资本积累进程。因此,关于50年代财产分配不均的态势进一步加剧的观点就不是无根之木了。

当时采取这一*策的考虑是,由于居民对消费品的追赶需求,德国居民的自愿储蓄不足以支撑投资需求。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使那些强制储蓄的公众或多或少对经济重建资金的融资做出一定贡献。但是将新购置的实物财产的所有权单方面地计入生产资本所有者的名下,则完全没有必要。

无论是出于社会*策的考虑还是对由此产生的权力集中的担忧,早在50年代,上述做法就招致了社会各界的日益不满。对扩大财产分散的考虑并非旨在针对现有财产的重新分配,而更多的是为了纠正和调整未来新增财富的分配。

年,*府通过收紧税收优惠措施实现了对自有资金筹措过分增长的限制。与此同时,《住宅建筑补贴法》(年)则促进了住房储蓄的积累。年,*府又推出了有奖储蓄*策,为长期存款提供20%-30%或42%的国家额外奖励。年《股份公司法》中引入的“小额股”-也适应于《储蓄奖励法》的相应奖励-以及公司职工股(从年开始)和国民股的发行,旨在在公众中推销参股资合公司的投资形式,并使生产性财产进一步分散化。

与此同时,*府还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自有住宅的建设。而其中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高收入人群,因为他们最符合相关的征税特征。60年代,社会各界就掀起了对雇员财产构成的讨论热潮。年,*府最终通过了《雇员财产积累促进法》。据此,雇主的特定给付-只要其每年不超过马克-可以取得所得税减免并且还解除了这些开支的社保缴纳义务。

年4月生效的第二部《财产构成法》完全取消了征税并将此项措施拓展至劳资协议的相关收益,同时也把公共服务领域的雇员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尽管如此,其产生的影响却收效甚微。低收入人群并不能从税收减免*策中获益。

于是,年的第三部《财产构成法》将免税金额提高至马克,并用分级的雇主的储蓄奖励替代了税收免征*策,而获得的奖励又可以免交工资所得税。于是无法从减免税收的*策中获益的低收入人群也从中得到了好处。

事实上,利用该法律的雇员数量增长了一倍。其在总就业人数中的占比实现了从26%(年)到49%(年)最后到76%(年)的飞跃,这一发展在由于奖励而投入的总金额的数量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小规模经济危机(-年)爆发时,西德财产的集中程度显著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得归功于*府相关立法产生的效应。与生产性财产不同,在整体发展的方向上,上述数据还是清晰而明确的。当然,在财产集中度的绝对数值方面,结论也必须像对待生产性财产一样谨慎。-年,工人的平均净财产增长了91%,而雇员和所有家庭的平均财产增长率分别为76%和55%。

结语

对这一比例扩张起关键作用的主要是雇员住宅与土地财产的增长。此类财产的同期占比由56%提升至64%。带来这一积极发展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由职业者-尤其是农业领域-数量的下降使越来越多的住宅与土地资本落入工人或雇员等社会群体手中。60年代末以来大众收入的强势增长无疑也为底层收入群体实现大规模储蓄并在*府促进措施中获利提供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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