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美国人的权力观念源自它的殖民历史以及为争取独立与大不列颠王国的斗争,它们使平等待遇、参与政府事宜的权利等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这些观念的产生不应只归因于独立战争本身,还归因于每个殖民地内部关于普通公民应扮演什么角色的争论。人们常常忽略的是,支持独立战争的普通公民不仅对他们的领袖提出新的政治诉求,还帮助他们反抗英国人。在反殖民主义战争——美国独立战争开始之前,各地的政府都建立在宗教领袖、首领、自封的代表大会或议会的权力和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年至年间,来自上层阶级的美国革命领袖为最初的13个州起草宪法时,期望的是各州立法机关能够就他们的草案进行讨论和投票,但他们不希望普通大众也以直接的方式牵涉其中。
反而是由自耕农和手工业工人组成的“中等”阶级成员逐渐从他们的亲身经历中发展出这样一种思想:权力属于所有人民,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因此,他们坚持要求选出专门的代表大会来制定各州宪法,并由所有白人男性(不管他们拥有多少财产)投票批准宪法。由于自己参加过革命抗争,又担心当时的“富有人士”将繁重的财产法案和税收政策写入宪法,他们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决心。人民作为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合法权力的源头这一革命思想,由此从人民中诞生了。
最终,这些中产阶级反对派人士只赢得了一个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以及其后于年在马萨诸塞州投票批准宪法的权利。但自此之后,美国的“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观点却深入人心。此后,无论是自由派、左派、平民主义者,或是极端保守主义政治团体,在试图从“既得利益者”“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媒体”“官僚”以及“华盛顿的政客们”手里夺取专制权力时,总是声称自己代表了人民。甚至年的开国元勋们——尽管他们在财富、收入、教育及政治经验上远远超过普通民众。
都不曾试图在未征得被统治者同意的情况下颁布旨在更加全面地保护私有财产、解决基本分歧的新宪法。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被迫增加了《权利法案》以确保宪法能够被接受。从深层的文化意义上讲,在美国,没有任何群体或阶级拥有“权力”,他们有的只是“影响力”。因此,任何拥有凌驾于“人民”之上权力的群体或阶级都被视作是不正当的。这或许能够解释为什么美国拥有权力的人总是声称自己没有任何权力。社会科学家眼中的权力。
大多数社会科学家相信,权力有两个相互交织的维度。第一个维度涉及共同体或国家追寻共同目标时有效行动的能力大小,即集体权力。尽管经济和政治网络已经成为美国主要的权力网络,这四种权力网络仍能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通过不同的方式相结合,创造出极为不同的权力结构。例如,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军事力量在很多国家都曾占领政府、控制经济系统。而在其他国家,组织良好的意识形态群体已经能够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并在必要时展示其实施武力的能力,以维持其对政府的控制。
由于史料中记载了多种多样的权力结果,大多数社会科学家相信,唯一绝对的可以衍生出其他分配性权力形式的分配性权力基础并不存在。这表明,在社会科学中,分配性权力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正如自然科学中,能量是一个基础性概念一样:没有任何形式的能量或权力能够比另一种更“基本”。尽管这些一般性概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总出发点,但它们不够明确具体,因而难以应用于像美国这样复杂的民族国家中的分配性权力。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判断公司富豪是否拥有“权力”呢?
分配性权力这类概念的正式定义并没有包含概念自身的衡量方法。以群体和阶级为期望的目标产生冲突为例,这一冲突是分配性权力的本质,但即使是在较小的群体中,人们也很难观察到能够揭示其运转方式的相互作用,更遑论观察一个庞大松散的社会阶级对另一个社会阶级施加影响。在一个共同体或国家内部的权力斗争中,人们可以观察到各种人和组织,而不是对立的社会阶级,虽然结果可能表明,人民和组织代表的恰恰就是社会阶级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设定一套所谓的权力指标。
尽管分配性权力首要代表的是两个及以上竞争群体或阶级之间的关系,但出于研究的目的,将分配性权力视为一个特定群体或社会阶级的基本“特征”或“属性”是非常有用的。用类比的方式也许能够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可以说心理学家研究的个性特点以及物理学家提出的“磁性”概念都有相似的逻辑结构。因此,无论理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