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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 21:22:00

1.参照《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综合利用国家统计局、美国经济研究局以及《中国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的数据,测算了-年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规模、增长速度与内部结构。

2.总量来看,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在-年间实现高速增长。从年的.1亿元(或年的.1亿元)增长到年的.9-.9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0%-15.1%,占GDP的比重从5.0%-5.6%提高到7.8%-8.4%。

3.结构上来看,产品制造部门的增加值从年到年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2%-15.7%;服务应用部门增加值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4.8%。产品制造部门和服务应用部门基本呈现同步发展的特征,总体相差不大,而且自年以后两者差距进一步缩小,预计年左右可能会出现逆转。

4.为了更好地观察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情况,我们采用类似的方法对美国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并加以对比研究。美国数字经济产业规模从年到年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4.2%,占GDP的比重从年的6.26%提高到年的7.25%。在数字经济产业内部,美国产品制造部门和服务应用部门增加值的复合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6%和4.7%。两个部门占数字经济产业的比重分别从年的25.9%和74.1%演变到年的20.5%和79.5%,呈现出显著的服务应用部门主导特征。

5.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与美国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在数字经济产业内部分部门比较方面,中国产品制造部门的增加值从-年左右超越美国,但是中国服务应用部门增加值仍大幅低于美国,且两国间的差距未能实现有效缩小,这也意味着中国在服务应用部门方面需加快发展步伐,特别是云计算服务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的统计刻画

数字经济的发展主要包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内容。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并实施《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确定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同时又明确指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应的四大类即数字产业化部分,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即为中C门类下的第39大类,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别对应I门类下的第63、第64和第65大类,共同组成I门类即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相关数据。对照《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可以大致认为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的测算,可以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两个核心行业部门的测算来刻画。我们注意到,这两个核心行业部门的测算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度量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发展,因为一方面,这两个行业部门中未能体现出数字产品服务业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未能充分体现数字要素驱动业中的数字内容与媒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发展,如图1所示。虽然更精准的数据还需要等待国家统计局进一步的核算发布,但经过细致地统计分类对比可以发现,上述两个核心行业部门增加值的加总值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密切联系的,能在很大程度上刻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发展规模、增长速度与内部结构,并且在数据可得性和国际可比性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因此是现阶段测算数字经济产业的理想指标。

图1数字经济产业的分类与对应关系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得到

核算方法与数据准备

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提供了—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数据。因此,综合使用两份资料,即可得到—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数据。

对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国家统计局提供了年以来的增长率但未提供增加值数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之前为《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则均只提供了—年的增加值。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统计制度,增加值为以现价核算的名义值,增长率则是以不变价核算的实际增长率,因此,无法直接利用上述两份数据计算得出该产业后续年份的增加值数据,而是需要根据间接数据对其进行推算。

本文分别采用正推法和倒推法两种方法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数据进行估算。其中,正推法是以年规模以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增加值数据为基础,将其后历年实际增长率转换为名义增长率,然后进行逐年推算。倒推法则是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公布数据,即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7.8%,本文将其近似作为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亿元;因此可推知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为.91亿元,也就是数字经济产业的增加值规模。从中减去当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亿元,即可得到当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为.91亿元。然后以年增加值数据为基础,在将实际增长率转换为名义增长率后进行逐年推算。

由上可知,无论采用正推法或是倒推法,关键都在于实际增长率和名义增长率之间的转换。根据宏观经济学中实际增长率和名义增长率之间的关系:

由于历年通货膨胀率数据的不可得,而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则未能完全准确地衡量整体经济的通货膨胀率水平,因此,在计算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制造业名义增长率之前,需要先估计出历年通货膨胀率的数据。

本文采用GDP数据对通货膨胀率进行估算。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历年GDP名义值推算出GDP名义增长率,然后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历年GDP实际增长率共同代入上述公式,即可得到历年通货膨胀率。

进一步,我们将上式得到的通货膨胀率应用于下式,即可得到计算机、通信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名义增加值。

其中Y表示计算机、通信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名义增加值,t表示第t时期,rg表示计算机、通信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实际增长率,π表示通货膨胀率。

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第一,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每年12月份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累计增长率,即为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该行业的年度增长率。第二,两种推算方法下得出的时间跨度略有差异,倒推法比正推法少推算了年的数据。其中,在正推法下,由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工业统计年鉴》均提供了—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增加值数据,因此,可以结合—年增长率将其外推至年。在倒推法下,由于该产业的增长率只可追溯至年,因此,只能将增加值推算至年。第三,由于需要推算的时间年份较长,因此,两种推算方法下得出的结果会略有差异。其中,正推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临近年份的数据,而倒推法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远期年份的数据。

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

核算结果

根据上述方法,可推算出/—年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及其分行业增加值数据。为便于绘图,本文将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简称为产品制造部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简称为服务应用部门,正推法得出的数据标号为“1”,倒推法得出的数据标号为“2”,结果如下图2所示。

年以来,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及其分行业的增加值规模持续增长。从年的.1亿元增长到年的.9亿元(正推法),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0%;或从年的.1亿元增长到年的.9亿元(倒推法),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1%。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增加值从年的.1亿元增长到年的.9亿元(正推法),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2%;或从年的.6亿元增长到年的.9亿元(倒推法),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5.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增加值也从年的.0亿元增长到年的.0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14.8%。虽然两种方法下的增加值规模略有差异,正推法得到的数据略高于倒推法,但所得结论都呈现出几乎完全一致的增长轨迹。

比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增加值规模可以发现,无论是在正推法还是在倒推法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增加值规模都高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仅有在倒推法下年时略有不同)。这表明,中国数字经济产业构成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所占比重高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两者的差距并不大,而且近年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名义增长率高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两者之间的差距呈现逐渐缩小之势。

图2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及其分行业增加值(/—年)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计算得到。

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及其分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如图3所示。整体来看,数字经济产业占GDP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从年的5.6%提高到年的8.4%(正推法),或从年的5.0%提高到年的7.8%(倒推法)。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年的3.1%提高到年的4.7%(正推法),或从年的2.5%提高到年的4.1%(倒推法),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年的2.5%提高的年的3.7%。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虽然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仍保持上升的趋势,但是其占GDP比重在-年间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下滑造成的。

从数字经济产业内部结构来看,年以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加速上升,按此发展势头可以预计到年左右,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将超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图3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及其分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年)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计算得到。

美国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核算结果

为了更好地观察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情况,我们采用类似的方法对美国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并加以对比研究。

美国经济分析局(U.S.BureauofEconomicAnalysis,BEA)在年3月和年4月均发布了对美国数字经济产业的规模及其占GDP的比重的测算结果,表明年美国数字经济产业规模为亿美元,约占年美国GDP的6.9%。本文研究过程中对数字经济行业的划分与BEA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持测算框架和方法的一致性。BEA所界定的数字经济行业包括数字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数字媒体三部分,但是在统计电子商务数据通常采用交易额来衡量,这与以增加值衡量的产业规模属于不同的核算内容,不可进行直接地加总处理。

BEA提供了—年分行业季度增加值数据,其中包括了计算机和电子产品制造业(Computerandelectronicproducts),本文将其称为产品制造部门;信息产业(Information)和计算机系统设计及相关服务业(Computersystemsdesignandrelatedservices),本文将这两个行业称为服务应用部门。这种行业分类方式大致可以与中国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对应,因此,本文同样以这两个核心行业部门加总值来近似刻画美国的数字经济产业,测算结果如图4所示。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美国信息产业(Information)下包括四个子行业,分别是出版业(不含互联网和软件业)(Publishingindustries,exceptinternet(includessoftware))、电影和录音业(Motionpictureandsoundrecordingindustries)、广播和电信业(Broadcastingandt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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